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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旨在规定我们公司与会员之间的各项事宜。

 

第2条(条款的效力等)

  1. 条款通过公告和对方同意后生效。本条款的公告方式为在我们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发布。
  2. 我们公司可以在不违反《约款规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条款。
  3. 若我们公司对条款进行修改,将在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公布实施日期和修改理由,并至少提前7天公告。
  4. 以第3项方式公告的修改条款,对现有会员同样有效。

 

第3条(术语定义)

  1. 会员:指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法人信息后注册为会员并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者。
  2. 会员注册:指通过公司提供的规定程序提供个人信息或法人信息并注册为会员的行为。
  3. 会员注销:指公司或会员解除服务使用合同的行为。
  4. 会员ID:指会员为识别和使用服务而选择,并由公司分配的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5. 密码:指会员为确认身份并保护个人信息而设置的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6. 用户:指使用公司网站上提供的服务者。

 

第4条(会员注册及资格)

  1. 根据公司规定的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并申请注册后,即注册为会员。
  2. 我们公司可在以下情况下拒绝会员注册或取消会员资格: ① 以他人名义申请注册的情况 ② 注册时虚假填写必要信息的情况 ③ 以违反相关法律为目的申请或从事该行为的情况 ④ 以妨碍社会秩序或公序良俗为目的申请或从事该行为的情况 ⑤ 妨碍他人使用我们公司服务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威胁电子交易秩序的情况
  3. 若我们公司取消会员资格,将注销会员注册,并在此情况下提前通知会员,给予解释机会。

 

第5条(个人信息的获取及使用)

  1. 我们公司制定并实施隐私政策,并遵守关于个人信息获取、使用、保护的相关法律。隐私政策会在网站底部持续公开。
  2. 我们公司不得将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本服务以外的目的。
  3. 我们公司未经客户事先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 提供域名搜索服务时 ② 根据《电信基本法》等相关法律国家机关的要求 ③ 为刑事调查或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的请求 ④ 为业务联系使用会员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时 ⑤ 为银行业务相关事项而共享部分信息时 ⑥ 为统计编制、宣传资料、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而提供且无法识别特定客户的形式时

 

第6条(费用及付费信息)

  1. 付款金额退款 ① 会员可根据条款随时解除(退款)服务合同。 ② 解约程序和退款方法如下。 a. 解约(退款)程序:希望解约(退款)的会员应通过公司的“客户中心”向公司通知解约(退款)理由,并由会员本人直接申请解约(退款)。 b. 退款方法:公司根据退款(解约)理由审查后,视情况将相应的余额充值至会员账户或提供公司规定的补偿,或根据条款将金额以现金方式退还给客户。 c. 从余额中扣除《互联网相关消费者受害赔偿》中规定的违约金(总费用的10%)及支付网关手续费、汇款费用后的余额退还。

 

第7条(积分相关规定)

  1. 积分是可在服务中通用的概念,可视为现金使用的货币概念,但不能开发票且不可退现金。
  2. 积分可通过支付或参与各种活动积累。
  3. 累积的积分有效期为2年,2年后自动失效。适用示例:2009年7月积分可用至2011年7月31日(2011年8月1日0时自动失效)
  4. 若有证据显示会员不正当获取积分,我们公司可删除其积分并限制会员资格。
  5. 会员注销或失去会员资格时,无论余额与否,积分自动失效,不可转让他人。

 

第8条(会员注销)

  1. 会员可随时向我们公司申请注销,且公司会立即处理。
  2. 若会员使用中的服务尚未到期,我们公司将不予注销。

 

第9条(对会员的通知)

  1. 公司向会员发送通知时,可发送至会员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2. 针对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公司可在公司公告栏发布1周以上,代替个别通知。

 

第10条(公司义务)

  1. 我们公司依本条款提供持续且稳定的服务。
  2. 我们公司采取管理及技术性安全措施,以确保信息安全,努力保护个人信息。
  3. 通过公正、健康的运营维持电子商务秩序,并通过不断研发提供高质量服务,以最大化客户满意,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
  4. 对于客户提出的正当不满或问题,公司会优先处理,如无法及时处理,将向客户说明原因及处理时间。
  5. 我们公司积极配合消费者保护团体及公共机构的消费者保护工作。

 

第11条(会员的义务)

  1. 会员应对其ID和密码的管理承担全部责任。
  2. 会员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其ID和密码。
  3. 会员应遵守本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12条(争议解决)

本条款或个别条款未明示的事项,依据《电子交易基本法》、《电信事业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处理。

 

第13条(管辖法院)

本条款及服务使用相关的争议诉讼,须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起。

 


 

附则
第1条(生效日期)
本条款于2015年3月10日修订,自2016年3月8日起生效。